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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连锁餐饮

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日期:2024/04/15 07:18 浏览:

  《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规范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加强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连锁餐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企业具有同一总部或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总部),使用统一品牌(商号或字号)、食品或食品原料全部或部分实行统一采购和统一配送的餐饮服务经营方式。

  实施连锁经营授权并对被授权连锁餐饮服务主体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企业统称总部。

  第四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连锁餐饮总部及其所属门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连锁餐饮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连锁餐饮总部所属门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连锁餐饮门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连锁餐饮总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从总部到门店的食品安全全过程风险控制体系。

  第六条连锁餐饮总部及其所属门店应当依法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恪守社会责任,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七条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总部负责、门店落实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八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连锁经营。鼓励连锁餐饮实施HACCP、ISO22000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连锁餐饮总部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管理、食品安全自查、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记录、配送管理、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投诉举报处置、餐厨废弃物处置等制度,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连锁餐饮总部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连锁餐饮的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连锁餐饮总部应当定期对所属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经营门店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定期进行检查评价;明确所属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经营门店食品安全自查内容、方式等,并督促指导落实。

  经检查或自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实施统一采购和定点采购配送的连锁餐饮总部应当建立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对供货者的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评价,将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列入供货者名录,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货者。

  实施统一采购的,连锁餐饮总部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留存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保证各门店及时查询、获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凭证。

  第十三条连锁餐饮设立中央厨房的,其中央厨房的加工制作场所面积、设备设施、人员配备、物流配送车辆与设备要和所属门店数量相匹配。

  连锁餐饮总部应当加强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配送食品的全过程管理,合理确定配送过程的温度、时间等控制参数和存储运输方式,确保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第十四条鼓励连锁餐饮总部统一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指导中央厨房、配送中心及所属门店定期开展演练。

  连锁餐饮门店应当每半年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连锁餐饮总部实施定点采购、配送的,连锁餐饮门店应当查验每批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向供货商索取并留存每笔送货凭证。

  第十七条连锁餐饮门店应当根据连锁餐饮总部规定的内容、方式对其经营过程每周至少开展1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连锁餐饮门店应当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使用和公示食品添加剂。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行政指导相关要求,指导连锁餐饮规范行政许可申请、日常管理、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内部管理。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八至十四条规定且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连锁餐饮总部,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所属直营门店或按照直营门店模式管理的其他门店的监督检查,参照《山东省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鲁市监发〔2021〕8号)在原评定风险等级基础上,降低1个风险等级确定检查频次(最低为A级)。

  第二十一条连锁餐饮企业门店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且查证属实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同品牌所有门店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鼓励连锁餐饮总部采取信息化手段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

  鼓励中央厨房、配送中心运用信息化手段,清晰掌握配送的食品及原料、半成品等相关情况,如品名、数量、合格证明、采购凭证和供应商资质、配送单位、配送车辆、配送时间等信息,实现全程追溯。

  第二十三条连锁餐饮总部及所属门店应当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当积极配合核查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24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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